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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房局:傲玟超支 發展商未能證財力 銷監局指若賣方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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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網友  發表於 2021-9-8 19:45:44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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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銀金融(0530)主席潘蘇通近期屢傳陷財困消息,其私人持有、高銀集團負責銷售的何文田傲玟,上月罕有地遭地政總署取消預售樓花同意書。運輸及房屋局昨晚回應,預售樓花同意方案旨在規管樓花的銷售及保障買家,而傲玟的發展商在地政總署多次要求下仍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費用,故取消該份樓花紙,發展商不得推出項目餘下單位,直至取得滿意紙為止。銷監局則稱,假如買方認為賣方未有履行有關合約,可考慮向賣方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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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6 L7 q( C5 u明報記者 林尚民
5 c- A. T& Z# _運房局昨晚回應,今年4月地政總署收到傲玟的認可人士通知費用超支後,要求發展商提交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的費用,但由於發展商未有在指定限期內提交令地政總署署長信納的證據,地政總署遂根據同意書的條款,於今年5月26日暫時中止該發展項目未售單位的同意書許可,直至另行通告;即發展商暫不能繼續推售尚未出售的單位。其後,地政總署多次要求發展商提交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費用的證據,但發展商未有給予實質回覆,故於上月27日取消項目未售單位(包括已經售出但買賣合約其後取消的單位)的同意書許可,發展商不得推售餘下單位,直至項目取得滿意紙為止。# `6 O3 u6 x$ M! \9 b2 C

, n6 v1 j! d' W" s* Q需獲批滿意紙才可推售餘貨: y9 n" g  ?( Y  I
地政總署表示,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用於規管樓花的銷售及保障買家,該方案下發展商須符合若干規定,包括能證明其有足夠財力完成發展項目,地政總署才會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發展商在未獲地政總署同意下,不得預售樓花。根據同意書的條款,如項目的發展費用已超支一成或以上,發展商必須在認可人士把費用超支一事通知發展商代表律師,當日起計的六個星期內,提交令地政總署署長信納的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否則,發展商不能繼續推售單位。! x: Z4 ~9 L! g

, F; D; a. r4 J- Y9 f另銷監局回覆稱,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發展商必須在樓書中列明該發展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而發展項目傲玟已於今年5月26日起暫停出售,銷監局未有該發展項目最新預計關鍵日期的資料。如賣方於指明的日期或經批予延後的日期或之前未能完成發展項目,則買方可在限時內撤銷買賣合約,如發展項目未能在指明的日期或經批予延後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完成,則買方亦可撤銷合約,而賣方須於合約撤銷後的7日內,將買方根據合約支付的所有款項,連同該等款項的利息,退還買方。假如買方認為賣方未有履行有關合約條文,可考慮就其應有的權利向賣方提出民事訴訟。# n' r( E4 [# _( f+ {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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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房局補充,據「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假如發展商未能於買賣協議訂明的關鍵日期或之前完成發展項目,買家有權撤銷買賣協議,而發展商必須向買家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並支付按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的利息,而傲玟發展商的代表律師於今年7月12日通知地政總署,發展商已於7月8日通知已售出單位的買家有關發展商未能在關鍵日期或之前完成發展項目,以及買家在買賣合約下權益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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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預售樓花同意書保障買家/ m6 P/ E5 L  R: \* r% S& ]9 I
泓亮諮詢及評估董事總經理張翹楚稱,傲玟關鍵日期一改再改,引起社會人士或政府部門擔心發展商是否有能力取得滿意紙,從地政總署角度,該部門批出預售樓花同意書,若項目遲遲未取得滿意紙,或不能完成地契要求,該部門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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